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_燃料油生产许可证
1.经营汽油、柴油买卖需要有哪些资质和条件?
2.想办理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都是什么?
3.生产20千瓦以下汽油发电机组需要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吗?
4.哈尔滨市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暂行规定
5.请问,我要生产、运输、销售燃料油。那么我的企业应该办理哪些证件,达到哪些条件有哪些强制性认证要办理
个人是无法卖汽油的,在我国个人卖汽油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第一,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27条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且,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根据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可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危险化学品名录,“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柴油未在该名录中出现。
第三,刑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
我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实行限制经营。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有资格经营。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限制买卖物品”强调的是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非许可不得经营的物品,否则,就不属于该条所指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扩展资料:
汽油产品根据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溶剂汽油三大类。
前两者主要用作汽油机的燃料,广泛用于汽车、摩托车、快艇、直升飞机、农林业用飞机等。
溶剂汽油则用于合成橡胶、油漆、油脂、香料等生产;
汽油组分还可以溶解油污等水无法溶解的物质,起到清洁油污的作用;
汽油组分作为有机溶液,还可以作为萃取剂使用。
参考资料:
经营汽油、柴油买卖需要有哪些资质和条件?
市工商局4月28日回复: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是:车用甲醇/汽油双燃料电子转换器,各种工业灶用甲醇燃料油的公司。需要办理的手续共设及三方面的问题:
1、销售车用甲醇/汽油双燃料电子转换器,不需要审批,直接申请登记;
2、销售工业灶用甲醇燃料用油,依据院令3号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申请安装车用甲醇/汽油双燃料电子转换器的,依据《关于加快山西省燃料甲醇和甲醇汽车产业化示范推广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方可办理。
想办理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都是什么?
经营汽油、柴油买卖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和证,并按照要求建设相应的设施,以及配套的安全教育和操作人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生产20千瓦以下汽油发电机组需要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吗?
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只需要到工商工商管理部门走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具体程序请问度娘,有详解),核准企业名称,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设立提交材料规范及表格,下一步就可以着手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了。
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具体条款请查阅《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二OO八年六O二号文件,摘录如下:
依法规范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
(一)所有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
扩展资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暂行规定
需要许可证和认证的。
1.
汽油发电机
由轴承及
端盖
将发电机的定子,转子连接组装起来,使转子能在定子中旋转,做切割磁力线的运动,从而产生感应电势,通过
接线端子
引出,接在回路中,便产生了电流。
2.汽油发电机原理
发动机是将
化学能
转化为机械能的机器,它的转化过程实际上就是工作循环的过程,简单来说就是是通过燃烧气缸内的燃料,产生动能,驱动发动机气缸内的活塞往复的运动,由此带动连在活塞上的连杆和与连杆相连的曲柄,围绕曲轴中心作往复的
圆周运动
,而输出动力的。
3.我们分析一下这个过程:
一个工作循环包括有四个活塞行程(所谓活塞行程就是指活塞由
上止点
到下止点之间的距离的过程):进气行程、压缩行程、膨胀行程(作功行程)和排气行程。
4.进气行程
在这个过程中,发动机的进气门开启,排气门关闭。随着活塞从上止点向下止点移动,活塞上方的气缸容积增大,从而使气缸内的压力将到
大气压力
以下,即在气缸内造成真空吸力,这样空气便经由进气管道和进气门被吸入气缸,同时
喷油嘴
喷出雾化的汽油与空气充分混合。在进气终了时,气缸内的
气体压力
约为0.075-0.09MPa。而此时气缸内的可燃混合气的温度已经升高到370-400K。
5.压缩行程
为使吸入气缸的可燃混合气能迅速燃烧,以产生较大的压力,从而使发动机发出较大功率,必须在燃烧前将可燃混合气压缩,使其容积缩小、密度加大、温度升高,即需要有压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进、排气门全部关闭,曲轴推动活塞由下止点向上止点移动一个行程,即压缩行程。此时混合气压力会增加到0.6-1.2MPa,温度可达600-700K。
在这个行程中有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压缩比。所谓压缩比,就是压缩前气缸中气体的最大容积与压缩后的最小容积之比。一般压缩比越大,在压缩终了时混合气的压力和温度便愈高,燃烧速度也愈快,因而发动机发出的功率愈大,经济性愈好。一般轿车的压缩比在8-10之间,不过现在最新上市的Polo就达到了10.5的高压缩比,因此它的扭矩表现相对不错。但是压缩比过大时,不仅不能进一步改善燃烧情况,反而会出现暴燃和
表面点火
等不正常燃烧现象。
暴燃是由于气体压力和温度过高,在
燃烧室
内离点燃中心较远处的末端可燃混合气自燃而造成的一种不正常燃烧。暴燃时火焰以极高的速率向外传播,甚至在气体来不及膨胀的情况下,温度和压力急剧升高,形成压力波,以声速向前推进。当这种压力波撞击燃烧室壁是就发出尖锐的
敲缸
声。同时,还会引起发动机过热,功率下降,燃油消耗量增加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严重暴燃是甚至会造成气门烧毁、
轴瓦
破裂、
火花塞
绝缘体
被击穿等机件损坏现象。
请问,我要生产、运输、销售燃料油。那么我的企业应该办理哪些证件,达到哪些条件有哪些强制性认证要办理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保证安全,促进代用燃料汽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用燃料,是指可以代替现行汽车燃料-汽油、柴油的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
本规定所称代用燃料装置,是指由汽车贮气瓶及具有燃料调换功能的其它零部件组成的燃料供给系统。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汽车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汽车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交通、劳动、市政、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管理。第五条 代用燃料装置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代用燃料装置中除应当由国家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零部件外,生产其它零部件,应当向汽车办提出申请,经有资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审核,颁发《地方工业产品准产证》后方可生产。第六条 汽车贮气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安装安全阀、液面指示装置、过流阀和限止过量充装装置。第七条 生产、维修汽车加气机,应当经市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或维修。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准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
(一)代用燃料装置和汽车加气机无生产单位产品检验合格证的;
(二)国外进口的汽车贮气瓶和汽车加气机无商检、市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标志的;
(三)国外进口或国内外埠生产的代用燃料装置,除汽车贮气瓶外,其它零部件未经汽车办指定的检测站检测合格的。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开办代用燃料装置安装、维修业务,应当符合燃气管理有关规定,并分别经汽车办、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
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条 代用燃料装置的安装、维修单位,不准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产品。第十一条 汽车安装、维修代用燃料装置,应当到经批准的单位安装、维修。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第十二条 汽车新安装代用燃料装置,应当经汽车办组织专业人员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能上路行驶;第十三条 扩建、改建汽车加气站,应当向汽车办申请,由汽车办会同市政公用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劳动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新建汽车加气站,应当向省劳动部门申请领取注册登记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汽车加气站操作人员应当由汽车办会同技术监督、劳动市政公用部门进行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汽车使用代用燃料,应当到汽车加气站充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充装。第十六条 汽车加气站不准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贮气瓶:
(一)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
(二)无劳动部门检验标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无液面指示装置、安全阀、过流阀和限止过量充装装置的。第十七条 运输、储存、使用汽车贮气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汽车贮气瓶的液面指示计和阀组应当安装防护罩。第十八条 已充装代用燃的汽车,汽车停驶后应当关闭贮气瓶所有阀门。连续停驶15天以上的,应当排空贮气瓶中的燃料或将贮气瓶卸下,并存放在安全地点。第十九条 使用代用燃料的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检。第二十条 代用燃料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三)项规定的,由汽车办处以产品价值一至三倍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部门对汽车加气站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处罚。第二十二条 代用燃料汽车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可提起行政诉讼。
不知道楼主在哪个地方,现在国家对燃料油生产、运输、销售企业资质控制非常严格,很多地方别说生产,就连销售都已经停止办理了,即:不办理新增加燃料油销售企业,如果想取得销售资格,就必须购买以前有证的企业!
生产恐怕更是麻烦,不是一般企业所能做到的。以下仅供参考。
1、运输燃料油办法(由各省规定,各地可能有所差异)
一、本办法所称原油,包括省产、进口或区外调入的原油;成品油包括省产、进口或区外调入的汽油、柴油、燃料油(含重油、渣油)。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简称省内)所有从事原油、成品油经营、运输、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三、省内原油、成品油运输实行通行许可制度。
凡通过铁路、公路运输原油、成品油的,均需持省经贸委统一制作的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运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原油运输通行证可由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陕西省石油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委托延长石油工业集团
签发;成品油运输通行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
四、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原油、成品油销售(购买)单位名称;
(二)承运单位名称、车号;
(三)运输数量;
(四)装油地点,经由、卸油地点;
(五)签证时间,有效期限;
(六)原油运输通行证加盖陕西省原油运输管理专用章,成品油运输通行证加盖陕西省成品油运输管理专用章。
五、凡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流通企业,凭成品油配置及供货合同办理成品油运输通行证。
六、省内经国家批准、认可的各炼油厂凭原油配置及供(用)油供货合同办理原油运输通行证。
七、省内的原油、成品油储存、运输企业,持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货主的原油、成品油配置及供货合同办理运输通行证(境内使用)。
八、销往省外的成品油,由持有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流通企业凭供货合同办理成品油运输通行证。
九、公路运输经陕西过境的原油、成品油,由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凭国家原油、成品油配置及供货合同办理过境运输手续。
十、省内各加油站(点)及外省、市和国家部属单位在陕设立的加油站,原则上到所在地县(区)石油公司购进成品油,并逐步加入当地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连锁经营。
十一、凡申请办理石油运输通行证的单位,均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
十二、铁路、交通、民航、军队后勤、石化、外贸出口等用油大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确定的油品使用范围,不得对外经营。
十三、为了加强对原油、成品油的运输管理,打击非法运输,防止土炼油死灰复燃,决定在黄陵县马家山、宜川县壶口、黄龙县三叉村、定边县二楼村、榆林市镇北台、吴堡县军渡、佳县黄河大桥等处设立公路检查站,对过往油车进行检查、登记;对流向不符、油源来路不明或无油品
运输通行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没收。检查站的职能、职责及有关制度等由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另行制定。
十四、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
十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运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陕西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2、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申办程序
凡申请经营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等石油成品油的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一、申请新设立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向当地财贸主管部门(计经贸委、经济局、经贸局、计经局)提交申请报告同时附上下列文件、证明
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意见书
6、经营场地证明,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及总平面布置图
7、消防部门批件:建库设计方案图及防火建审批件
8、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
9、当地石油部门供油合同(协议书)
二、审批权限
1、批发企业:经当地财贸主管部门和工商局初审,报市财委,由市财委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审批.
2、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当地财贸主管部门和工商局初审,上报市财委由市财委会同工商局和有关部门审批.
3、市直企业直接报市财委由市财委会同工商局审批.
4、军队申请经营成品油业务,需报大军区级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再按上述1、2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在china境内从事成品油批零业务需经外经贸部批准.
三、审批时限
在接到申报资料后,经审查手续完整的,由市财委牵头,会同工商、消防、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实地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二十日内给予办完审批或上报手续.由省审批的,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办完转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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