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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扩展资料: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一名渔船船长因逃避海关监管,在内海运输、贩卖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8715.32元,最终身陷囹圄。

6月14日上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预谋出海运载成品油走私入境销售牟利后,雇佣船员刘某等4人(均另行处理)驾驶一渔船从泉港区肖厝村码头出发。

肖某担任该船船长,负责开船、确定航线和联系接驳走私柴油。?

同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肖某等人驾船到达台湾海峡澎湖海域,在该海域向事先联系好的一艘大油船接驳了45.48吨境外生产的零号柴油,后驾船返回。

同日下午16时左右,厦门海关缉私局在湄洲岛东南海域对该船进行登船临检后,查获该船运载入境45.48吨柴油,并抓获被告人肖某及船员。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运载入境的45.48吨柴油偷逃国家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88715.32元。?

案发后,泉州海关缉私分局扣押被告人肖某作案工具渔船一艘及该船运载入境的45.48吨柴油。?

泉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逃避海关监管,在内海运输、贩卖国家限制进口货物,没有合法证明,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8715.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人肖某在案发后能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具有悔罪表现,诚恳表示认罪,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泉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渔船船长走私柴油45吨 获刑一年罚金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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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农村家庭储存柴油的现象十分常见,尤其是有农用车辆的家庭。提起柴油,人们往往认为它闪点高,火灾危险性小,一般不会爆炸,因此不重视其储藏和使用的安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柴油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经常发生。1983年初,江苏省常熟县古里公社一户社员在倒柴油时,因天气寒冷,桶内柴油凝固,便用明火直接烘烤加热。“轰”的一声巨响,油桶爆炸,带火的柴油向外喷出,当场烧死4人,还有多人受伤。

柴油属重油,但有时里面混有轻油成分,特别是有些小炼油厂或个体炼油点炼制的柴油,其成分不符合标准,其组分复杂,往往混有轻质油的成分。这些物质易挥发成气体,一旦遇到明火就会燃烧,达到爆炸极限引发爆炸。

大多数情况是使用铁桶来储存柴油,存放不当也易造成事故。如在高温下,特别是在夏季,柴油受热气化,体积膨胀达到一定极限也会发生爆炸。

另外,违规操作也是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之一。柴油的闪点在65℃以上,沸点在350℃以下,遇明火不像汽油那样危险,“一触即发”。但是,如果接触高温的时间较长,或经明火点燃,它也会很快着火。如在夜晚加油时,使用明火照明是危险的。

柴油的凝固点比较高,温度稍低就呈粘稠状,不易从容器内倒出。例如,零号柴油只适宜在高于0℃的环境下使用;10号柴油只适宜在高于-10℃的环境下使用。当环境温度低于这一数值时,它就凝固,特别是在柴油中含有水分或含蜡量高时,尤其容易凝固。所以,在低温下使用、灌装柴油时,常常要加温使其融化。加温时,一部分柴油受热融化以至气化,体积膨胀,而其余部分仍然凝固,膨胀受到限制,就可能发生爆炸。冬天气温低时,人们往往使用明火加热、烘烤车辆的油箱,这些都可能引发事故。

为了防止柴油发生火灾和爆炸,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在购买柴油时,不要贪便宜到小炼油厂、个体炼油点去购买,而应到正规的炼油厂或加油站去购买;②在冬季气温低、柴油凝固时,不要用明火加热,宜用热水加热使其融化;③使用铁桶储存时,铁桶内应留有空间,防止受热膨胀发生爆炸;④在使用、储存柴油场所,禁止使用明火,不能接触高温,不宜露天存放,更不能在烈日下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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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晨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是2011-09-02在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杨舍镇暨阳东路174号。

江苏晨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82582257956H,企业法人王建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苏晨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宠物食品、生物柴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263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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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8点至下午5点30分。根据查询中车柴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上班时间表显示,中车柴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周六日不上班,中车柴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05月07日,注册地位于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盘路2号,法定代表人为谭勇敢。经营范围包括机车活塞、活塞销制造,机械产品设计、研制、技术服务,金属材料、机械配件、机车及车辆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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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船用泵、船用水泵专业制造商,生产的船用喷射泵、立式(自吸)离心泵、卧式(自吸)离心泵、潜水泵、旋涡泵、柴油机消防泵、各式压力水柜、水幕喷头等,广泛应用于船舶给排水、应急消防、舱底压载、冷却、海水淡化、冷热水循环、卫生水泵、生活污水泵、紧急救生。 江苏振华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姜堰市经济开发区,占地78500m2,建筑面积31000 m2,现有员工5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80人。拥有铸造、锻压、热处理,焊接、金加工、理化试验等功能齐全的各种设备和微机控制的万吨级B级精度的水泵测试中心。公司管理机构齐全,生产组织合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可靠。已通过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组织的GB/T19001-2000idtIS09001-2000和GJB9001A-2001质量体系认证以及海军第二方质量体系认定,是海军武器装备合格承制方。已成为国内舰船用水泵最主要的生产基地,具有整船水泵配套能力,在船舶行业享有较高的声誉。公司产品经国家船检局型式认可,质量可靠,性能优良。可提供中国CCS、英国LR、德国GL、挪威DNV、美国ABS、日本NK、法国BV、韩国KR等国船级社的检验证书。 公司注重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适应市场和用户的需要,不断开发新产品。近年来开发的CPT、CPJ喷射泵、CLZ立式自吸泵、CWY应急消防泵、CLH立式海水泵、CWF封水泵、CSL立式双吸泵等系列产品,获国家专利6个,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1个,国家火炬项目4个,国家星火项目2个,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1个,江苏省优秀新产品1个等。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正以崭新的姿态迎接全球化市场竞争,坚持“创新求发展,管理出效益,品质铸未来”的经营理念,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先后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与日本、德国、丹麦、俄罗斯等国家进行了产品技术交流,广泛吸取国际、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的CAD DS5、Pro/E、Solidworks(三维造型软件)以及I-DEAS(有限元分析软件)等先进的科研技术,不断调整产品结构,以顾客满意为己任,用我们优良的品质和服务赢得广大顾客的信赖。 公司愿与您共享新时代的科技,让您感受近在咫尺的世界尖端水泵技术。真诚期待着与您携手进入光辉灿烂的明天。 主营产品和服务: 船用泵, 船用水泵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总经理: ?巫进 注册资金:505万 公司成立时间:1958年7月 员工人数: 510人

法定代表人:巫进

成立时间:1979-11-26

注册资本:1032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128400001722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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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阿尔法船舶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是2005-01-05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江阴市璜土镇石庄春江路16号。

江苏阿尔法船舶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281769860202W,企业法人韩建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苏阿尔法船舶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成品油(汽油)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0号柴油(不含闭杯闪点≤60℃的危险化学品)、船舶燃料油及其他燃料油、塑料制品、塑料粒子、石油沥青(不含危险品)、蜡油、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投资咨询与教育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仓储服务(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及其他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22796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461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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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文件,成品油特指汽油、柴油、煤油。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甚至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战略储备物资,是一种限制流通物。成品油的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需要办理许可,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方可经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对成品油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成品油市场的前景非常广阔,行业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于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从事成品油的经营,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破坏了经济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执法机关,对打击各种成品油违法行为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擅自倒卖成品油。 成品油是专项控制的物资,使用不当容易燃烧、爆炸,对社会造成危害,它也是一种危险品。必须同时取得两证才能从事销售行为。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由经贸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在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汽油、煤油是纳入管理的,不包括柴油,但是《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办法》和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函》规定,成品油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因此经营柴油也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两证擅自倒卖成品油的现象在一些经销润滑油、化工原料的流通企业中较为突出,徐州是工业城市,徐州地区有不少大型的机械加工、制造和工程机械的销售、租赁企业,而这些企业往往需要成品油作为溶剂、洗涤剂或新车的启动燃料油,另外一些餐饮企业也用成品油作为燃料,需求量是不小的。这些信息很容易被给他们供应润滑油、化工原料的供货商所掌握。而上述企业到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购买时,运输不方便,结款的方式不灵活,供货商却可以送货上门,事后结款,价格也比正规企业便宜,基于上述原因为擅自倒卖成品油提供了一个很大的需方市场。 汽油、柴油、煤油属于化学危险品,另外一些石油化工产品如:溶剂油也是化学危险品。对于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已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成品油及属于危险品的石油化工产品的。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定性处理;对于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时可适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按超范围经营处罚或根据国家局工商公字[2001]第90号的答复“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本人认为定性为“投机倒把行为”更准确,但要报省局个案认定。 2、成品油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虽然成品油是许可经营的物资,但在市场上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仍然很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份额,争取交易机会,不择手段地通过各种方式来推销自己的油品,采用财物等方法进行贿赂,对象主要是采购单位中对成品油的购买具有决定权或对采购有影响作用的人。例如:2004年,某石油公司制定了累积积分制度,对在其下属加油站加油的用户发放加油卡,用以计录加油量,根据加油量制定了相应的兑奖标准,奖品从手电筒、饮水机、VCD、自行车到彩电等等。奖品的发放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营单位的车辆司机、采购人员。在我们查实的证据中,仅一个物流公司一年就从该公司的加油站购买了近百万元的成品油,采购人员也从加油站领取了彩电、皮带、衬衣的物品。我们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认定其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其依法作出了处罚。 对于成品油经营者在经营中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和个人的,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定性处理;其中上述某石油公司利用加油卡累积积分向所有用户赠送奖品的行为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的“商业附赠行为,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仍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定性处理 。 3、 搀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石油化工产品有一个基本的特征:可调和。在化工轻油、溶剂油等产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化学添加剂就可以变成类似于成品油的非标准油品或在低标号的油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化学添加剂冒充高标号的油品对外出售。例如:化工轻油加入甲基叔丁基醚可调和成汽油,0#柴油加入煤油可调和成-10#柴油。使用非标油品会损坏车辆的发动机、机械的零部件,但其部分物理指标与正品近似,短期使用很难发现其危害。配制、经销的调和油利润巨大,在郊区和农村的私人加油站此种行为比较猖獗。 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有《产品质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我更倾向于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理。 二、查处的技巧 任何行为都会在时空环境中留下痕迹,倒卖成品油的行为也是一样,要善于捕捉行为人的蛛丝马迹,往往一个不起眼的环节可能是案件的重要突破口。下面重点讲一下倒卖成品油的取证技巧。 1、 从当事人的会计资料、电脑开票系统入手(从内查)。 在当事人比较配合,容易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或可以调阅会计帐册时采取。对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其购进成品油需要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用来抵扣,销售时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入方作为记帐和抵扣使用。在其电脑开票系统、原始记帐凭证或经税务部门认证的抵扣联上会明确记载其购销的货物的品种、价格、数量等详细情况,若从此入手,则当事人无资质倒卖成品油的行为会在其发票上暴露出来。另外,通过轧当事人的购销记录,可以查处是否搀杂使假、以次充好。假设当事人购进了100吨-10#柴油和100吨0#柴油,但买出了200吨-10#柴油,而没有0#柴油的销售或销售很少,那么说明当事人有将-10#和0#相互勾兑冒充-10#柴油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 2、从当事人的销售网络入手(从外查)。 有一些狡猾的经营者为了逃避执法人员检查与法律的制裁,往往在自己的会计记帐凭证、发票上虚假记载或根本不记入财务帐,意图掩盖倒卖成品油的事实真相。如:在增值税发票上作模糊的记录,使用与成品油近似的用语“油料”、“燃料”或使用增值税发票弄虚作假。然而购入方入帐时一定会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因此,通过反查对方的财务帐就可以揪出狐狸的尾巴。我们查处的某一化工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材料一批”并附有对应的增值税发票销货清单,清单上列出的都是普通的原材料。在查处中我们转换了思路,从外围反查,结果大吃一惊,购方入帐的销货清单上清晰地列出了“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管理比较严格,不易做手脚,但销货清单可由企业随意打印。该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发票管理上的漏洞来掩盖其行为。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从外围入手更能接近事实真相。 3、从国税局的发票管理系统入手(从国税查)。 在掌握一定的线索,当事人拒不配合,很难调取会计资料,使取证工作无法开展时,可以从国税局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入手,避免被动。从该系统可以调出企业某一时间段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或存根的目录清单,清单上有一组重要的数据:购方的纳税人识别码。通过该识别码可以调出企业的销货单位的名单,掌握了其销售网络,取得了主动权,可从外围取证,迅速查清违法事实,甚至在当事人毫不察觉的情况下,取得其违法经营的第一手证据。 4、从当事人的银行帐户入手(从银行查)。 成品油的价格较贵,一吨3、4千元,当事人倒卖成品油的运营资金少说也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如果我们能控制其非法资金,则将会有力地促进案件的查结。因此,寻找当事人的银行帐号是关键。一从当事人的会计凭证中的银行记录或增值税发票上查找用于倒卖成品油的帐号;二当事人的银行帐号比较多、隐蔽,无法查找时,可从购方的会计凭证上查找线索。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禁止使用现金,一般都用汇票或支票给付。如对方使用汇票给付,则在票据的存根上会直接记载受票人的帐号;若用支票给付,则麻烦些,因为支票存根上是不记载受票人的帐号的,只能通过出票人的出票银行查找票据交换中心交换回来的票据,在该票据上受票人会背书记载自己的银行帐户用来收款,这个帐号是最真实、最有价值的的帐号。我们正是通过上述方法查找出了两户非法经营者的暗帐号,并对帐号内的340多万的资金予以暂停支付,使得案件的各项查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 成品油案件中,强制措施的种类涉及到查封、扣押、暂停支付。案件的查处中争议比较多的是暂停支付。《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对单位的存款的冻结、扣划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七条“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我们查处的一个案件中,暂停支付了当事人银行帐户内的270万元。银行和当事人均提出异议,认为工商机关无权暂停支付,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而我方认为:暂停支付的强度、期限与冻结是不同的,两者不是同一种强制措施,《商业银行法》只对冻结、扣划两种强制措施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并不包含暂停支付,因此,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采取暂停支付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况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工商机关的“暂停结算”的强制措施,该规定是在《商业银行法》实施后才制定的,相信作为金融行业的权威管理机关是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的。所以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没有废止以前,是可以作为执法依据使用的,尤其是在工商执法权力日益缩减,手段日益落后的情况下,我们更要用活、用足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执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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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维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是2017-04-14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15号江广智慧城东苑四号楼。

江苏维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1002MA1NRFND0K,企业法人朱振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苏维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柴油发电机组、柴油机水泵、照明设备、发电机、电子显示屏及配件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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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中石化高价卖柴油 非法获利26万元被查 2010年11月24日01:57每日经济新闻我要评论(307) 字号:T|T “柴油荒”蔓延之初,江浙地区节能限电被认为是柴油市场供需失衡的主要原因。昨日(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通报了6起近期查处的柴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揭开了部分地区“柴油荒”的另一大原因。上述6起柴油价格违法案件牵涉方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巨头地方分公司,以及4家地炼企业。中石油有关人士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中国石油湖北武汉销售公司被查出违规销售的柴油是从地方炼油厂购进的,属于高进高卖。中国石化新闻发言人黄文生也称,旗下两家相关企业在柴油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高价采购柴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已责成相关企业根据发改委的要求上缴多收价款、认缴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在披露的案件中,2起涉地炼企业案件中,高价销售逾2万吨柴油,多收价款达773万元。对于这种情况,业内资深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透露,一些地炼企业采取“走票”的方法销售柴油,相关部门很难查到抬高价格的情况。两巨头分公司非法获利26万元随着10月底以来“柴油荒”在各地的蔓延,《每日经济新闻》于11月19日曾独家报道,本月初在国家发改委督促下,各地物价部门已派出检查组紧急开展专项检查。昨日的发改委通报即是各地方物价部门上报情况中的典型案例。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检查发现,部分地方炼油企业、成品油批发单位擅自突破批零价差标准高价销售柴油,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政策规定,加剧了市场供应紧张局面,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昨日披露的6起价格违法案件共涉及非法获利金额808万元,其中两巨头直属分公司非法获利26万元。上述发改委人士表示,已责成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肃处理,除没收高价售油多收价款外,最高处以5倍的罚款。根据通报,中石化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以每吨6950元~7800元的价格销售市场紧俏的0号柴油,比规定价格每吨高出70元至560元,共计销售650吨,多收价款18万元;中石油湖北武汉销售公司则以每吨6950元~7540元的价格销售0号柴油,比规定价格每吨高出70元至300元,共计销售185吨,多收价款5.7万元。昨晚18时左右,《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上述通报中的两家武汉分公司,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中。另一方面,武汉市区内数家加油站工作人员依然告知记者:柴油供应还是紧张。中石油湖北下属分公司一内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是上周来我们湖北分公司检查的,没有想到这么快就出通报了。”虽然该人士觉得作为垄断企业擅自提价销售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但是他也表示:“目前柴油供应确实比较紧张,但是市场需求却一直很多。现在很多客户都在要柴油,同一价格下,我们真的不知道给谁才好,都是老客户。”据其介绍,由于难以决定究竟该把柴油卖给谁,他所在的分公司已经停止柴油的批发销售。昨日晚间,中石油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进一步透露,被查处的江苏省连云港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是中石油的一家合资企业,由江苏万联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合资;而中国石油湖北武汉销售公司被查出违规销售的柴油则是从地方炼油厂购进的,属于高买高卖。地炼“走票”卖柴油躲避查处上述6起案件中,非法获利金额最大的两起案件来自地炼企业。根据通报,陕西省地方石油企业通过陕西省石油化工工业贸易公司、陕西延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延炼石化有限公司西安采供站3家单位以每吨7175元~7710元价格销售0号柴油,比规定价格每吨高出50元至585元,共计销售15439吨,多收价款490万元。此外,山东金诚石化集团公司0号柴油销售价格比最高限价每吨高出635元,共计销售8393吨,多收价款283万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拨打了山东金诚石化集团销售科的电话。一位女员工表示对通报一事不知情,且已经下班。记者调查发现,这家地炼企业位于山东省桓台县,为全国清理整顿保留的82家地方炼油企业之一,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135亿元,是山东省效益最好的地方炼油企业之一。在柴油荒的大背景下,为什么地方炼油企业如此大胆?息旺能源分析师廖凯舜指出,国家成品油批发是有限价的,地炼企业并不是不受国家限价制约,只是在此之前,国家相关部门很少真正对此进行查处。并且对于地炼企业来说,自有“办法”来规避相关方面的查处,这就是行内说的“走票”。“所谓‘走票’是指,按国家发改委的规定限价开票,但实际收款并不是这么多,而是高于限价的市场价格。”廖凯舜说道。另外,地炼柴油出售还有以燃料油之名开发票销售的。本来山东地炼的柴油很多就开的是工业燃料油的单,这样更无法检查。“燃料油目前国家并没有最高限价。如是销售柴油开燃料油发票,地炼想开多少价就多少价,更没人管。”廖凯舜进一步表示,由于一些地炼企业采取“走票”的方法销售柴油,相关部门很难查到抬高价格的情况,防不胜防,有时检查所起的作用并不大。卓创资讯的分析师朱春凯称,即使国家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一直持续,地炼降价销售的可能性将仍然较小,除非有意外的补助政策。单靠监管来降低油价似乎非常难,如果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地炼便停止出货或私下出货。“有人愿意出高价,卖家定然不会考虑价格已经触至最高限价。”